10月22日,本报从抚顺市应急管理局获悉,抚顺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27中毒事故已于近日查明。据悉,2023年5月27日,在位于抚顺市望花区古城子路4号的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望花琥珀工贸分公司综合服务厂纤维回收间,抚顺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东斜网集浆沟铺地砖时发生一起中毒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安全管理不到位、应急处置不当造成的中毒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调查显示,事故工程名称:抚矿集团望花琥珀工贸分公司厌氧辅助系统改造。发包方: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望花琥珀工贸分公司。承包方:抚顺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地点: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演武街琥珀工贸分公司综合服务厂院内。
经查明,2023年5月27日,琥珀工贸公司综合服务厂纤维回收间西斜网正常运行,恒丰公司作业人员在东斜网进行砌砖作业。14时10分许,瓦工袁广利(62岁)在东斜网集浆沟铺地砖时突然倒地,沟外抹灰的刘某在无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探身进入集浆沟内施救、同样晕倒,另一名瓦工李文志(70岁)发现后前去施救、同样晕倒。力工刘振海(61岁)发现事故后前去施救,先是拉出李文志,后拉出袁广利,但因刘某体重过重而未拉动,后综合服务厂赵明、李晓龙发现事故后配合救援,将刘某救出,并为其实施心脏复苏抢救。14时30分许,琥珀工贸公司综合服务厂人员边抢救边拨打120救援电线救护车赶到事故现场将刘某送至抚顺二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宣告死亡。另有袁广利送往医院救治,无生命危险。
调查组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琥珀工贸分公司纤维回收间污水和污泥中溢出的硫化氢等有毒气体在通风不畅的集浆沟内沉积,琥珀工贸分公司和恒丰公司未对硫化氢等有毒气体连续监测、检测,恒丰公司瓦工袁广利在无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作业,吸入硫化氢等有毒气体中毒受伤,刘某在无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盲目施救中毒死亡。
事故的间接原因则包括5个方面:1.恒丰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能提供有效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文件和资料,有关的资料未及时来更新、落款时间为2018年,应急预案等和实际不符、无中毒处置方案、无应急演练,对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无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交底签字)。
2.恒丰公司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作业前未进行风险辨识,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作业人员未对硫化氢等有毒气体检测,作业人员未配备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事发现场无应急处置措施,作业人员盲目施救,造成事故伤亡扩大。
3.恒丰公司未履行项目安全协议中的责任,安全管理缺失,项目经理、安全员等未按要求到现场,开工报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等项目经理未签字,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用工管理不规范,事发当日4名作业人员无劳动合同、无劳务协议、无保险、无体检,其中有2人在60岁以上,1人70岁。
4.琥珀工贸公司综合服务厂纤维回收间部分设施与提供的设计图纸不一致,安全设施存在缺陷,现场通风效果不佳、高处设置的风机不能有效吹散硫化氢,现场未设置固定式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采用便携式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检查气体不到位。
5.琥珀工贸公司及综合服务厂对恒丰公司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对恒丰公司作业人员资格审核检查不到位,对恒丰公司项目经理、安全员、技术员未上岗把关不严,对作业人员安全风险告知不到位,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监管不到位。
调查组认为,宁慧翔,恒丰公司工程现场负责人,对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作业人员年龄、身体健康情况把关不严,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提示提醒不到位,无应急处置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其上一年收入为人民币2.64万元,建议对其处人民币0.52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程晓东,恒丰公司项目经理,安全管理缺失,未到现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住建部门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资格6个月,并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其上年收入为人民币3万元,建议对其处人民币0.6万元罚款的行处罚。
贾丽娜,恒丰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安全管理缺失,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项目经理等未到现场履职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其上一年年收入为人民币4.2万元,建议对其处人民币1.6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赵明,琥珀工贸分公司综合服务厂厂长助理、事发当日值班领导,安全风险告知不到位,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其上一年收入为人民币4.11万元,建议对其处人民币0.82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付春德,琥珀工贸分公司综合服务厂厂长、综合服务厂厌氧辅助系统改造项目负责人,对恒丰公司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对恒丰公司作业人员资格审核检查不到位,对恒丰公司项目经理、安全员、技术员未上岗把关不严,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其上一年年收入为人民币5.43万元,建议对其处人民币2.17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此外,恒丰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安全管理缺失,项目经理、安全员等未按要求到现场,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用工管理不规范,事发现场应急处置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该单位处人民币4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琥珀工贸分公司,对恒丰公司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对恒丰公司作业人员资格审核检查不到位,对恒丰公司项目经理、安全员、技术员未上岗把关不严,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该单位处人民币4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文中国基建报 赵翔)